欢迎来到 常识词典网 , 一个专业的常识知识学习网站!

[ Ctrl + D 键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社会人文 > 历史

历史

三一法

分类: 历史 常识词典 编辑 : 常识 发布 : 05-27

阅读 :281

(1906年~)三一法为台湾总督府於明治39年(西元1906年)公布之法律第31号〈关於应在台湾施行的法令之法律〉,自次年元旦实施,以取代「六三法」,通称「三一法」,全文如下:

1.台湾需要法律的事项,以台湾总督的命令规定之。

2.前条之命令由主管大臣呈请勅裁。

3.临时紧急场合时,台湾总督得直接发布第一条的命令。

前项命令发布後,立刻呈请勅裁,如果勅裁不通过,台湾总督必须立即公布此命令此後无效。

4.全部或部分要在台湾施行的法律,以勅令定之。

5.第一条命令,不得违背第四条之已在台湾施行的法律,以及以在台湾施行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及勅令。

6.台湾总督发布的律令仍有其效力。

三一法承续六三法,但是限制了台湾总督的律令制定权,规定台湾总督所颁布的律令不可以违背已经在台湾施行的法律,或是以在台湾施行为目的的法律或勅令。并废除台湾总督府评议会,另设置「律令审议会」取代之。三一法虽然改善部分六三法争议之处,但台湾总督仍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各方的争议及台湾民众要求撤废六三法系的抗争运动,包括六三法撤废运动(三一法同属六三法系,因此统称之。)、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也持续进行。

三一法的有效期限为5年,但在明治44年(西元1911年)及大正5年(西元1916年)两次延长期限,一直实行到大正11年底(1921年),才由法三号取代,总共实行了15年。

参考资料

    东乡实、佐藤四郎,《台湾植民发达史》(东京:晃文馆,1916)。远流台湾馆编着,《台湾史小事典》(台北:远流出版社,2000)。黄昭堂着,黄英哲译,《台湾总督府》(台北:前卫出版社,1995)。薛化元,《台湾开发史》,(台北:三民书局,2003.2)。台湾历史辞典http://taipedia.cca.gov.tw/

下一篇:「退出」联合国 下一篇 【方向键 ( → )下一篇】

上一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上一篇 【方向键 ( ←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