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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

印刷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分类: 经济管理 常识词典 编辑 : 常识 发布 :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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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法经营,严禁非法经营,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

(二)严格按照核发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准超范围经营。

(三)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四、《印刷业管理条例》适用哪些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颁布并于2001年8月2日起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适用于以下印刷经营活动:

(一) 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二)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三)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五、公安机关对印刷业实施治安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保护合法的印刷经营活动,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加强印刷业治安管理的主要职责,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对印刷行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公安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印刷业职工学习有关印刷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安全防范教育和保守国家秘密教育,使得广大职工能自觉遵纪守法,抵制不法经营活动,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守国家秘密。

(二)指导和督促印刷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建立重要设备保管制度,有关印件的保管、交货制度等,并加大建设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加强对印刷企业经营业务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管理特种行业的民警要经常深入印刷行业、了解治安管理的现状,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不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为印刷企业合法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和工作秩序。

(四)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印刷企业的正当合法经营和安全生产。

六、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能否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禁止采用同完整的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不论是原大或缩印样)印刷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各地的印刷、出版、影视、广告制作及其他商品制作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的制作审批管理。对市场上出售的印有完整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工商行政管理及新闻出版部门应坚决、及时予以查封,就地销毁。

七、承制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不得印制假冒或者伪造他人的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

(二)不得印制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等宣传品;

(三)不得擅自留存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

(四)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审核,对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八、印刷企业凭什么证件承接广告宣传品的印制?

承接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九、对要求印制特种印刷品、专用印刷品、宗教用品的印刷企业应凭什么证件承印?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二)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 “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向公安机关备案,并由指定的印刷厂印刷。

(四)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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